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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外枣培汇管理局总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总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外汇管理工作。
2. 外汇管理局北京中心薯岩局支局:是外汇管理局总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协调北京市的外汇管理工作。
3. 外汇管理局上海中心支局:是外汇管理局总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协调上海市的外汇管理工作。
4. 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是外汇管理局总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协调广东省的外汇管理工作。
5. 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是外汇管理局总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协数让调深圳市的外汇管理工作。
这些分支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和管理全国各地的外汇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外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根据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需要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来进行实际操作和管理。
在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么样这个单位好不好权力大不大?应该还是可以的,比较清闲
一、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公司破产法人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察友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衫者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或没薯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对外贸易管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特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对外贸易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三条 经国家对外贸喊源誉易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方可在特区经营对外贸易。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条 为鼓励特区企业发展出口创汇,凡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或年出口创汇超过50万美元的高科技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自用生产物资进出口业务,凡年出口创汇超过300万美元的商贸(工贸)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申请进行核准。第五条 除国家规定必须经核准方得经营的商品外,特区外贸企业裂拦自主经营各类商品的进口业务,不受经营范围限制。凡属国家规定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申领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第六条 特区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或深圳市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接受深圳市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国家上缴外汇,但国家或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第七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特区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产权关系属深圳市的外贸企业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市属企业管理的其他外贸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承担深圳市出口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的,其上缴外汇、出口退税、结汇等在特区办理,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和外贸财务会计报表。
产权关系不属深圳市的外贸企业(统称驻深圳企业)出口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其上缴外汇、、出口退税、结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驻深企业在特区经营对外贸易,应接受特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
国家对外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驻深企业在特区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特区工商行政、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等凭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外贸财务管理,建立建全本企业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外贸计划郑段、财务会计、许可证、配额、合同、单证、报关、出口退税及进出口统计等业务的管理。第十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年度进出口业绩和经营状况等按主管部门要求填写年审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年检登记。经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一条 外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经重,对其作出停止进出口经营权半年到二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一)违反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倒卖、伪造、涂改、骗领进出口批文、许可证的;
(二)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有逃汇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海关有关规定,有走私、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骗取出口退税的;
(五)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税务、商检管理方面规定的;
(六)企业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出现重大经营失误,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七)不按规定上报进出口业务报表的。第十二条 被停止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外管局电话号码是多少?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咨询电话:0755-22192853。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咨询电话:0755-25859736。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
传真电话:0755-25590240。
邮政编码:518000。
上班时间:周首轿孙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中午12:00,下午14:00至下午17:30。
扩展资料:
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帆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联系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机构设置
参考者链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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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进出口外汇管理局在哪里?国家外汇管理局
地址: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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